hy5902海洋之神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5-10-23 14:13:33 点击数: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院教代会制度,推动研究院民主建设,保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教职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作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是研究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研究院重大事务决策,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

院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工会、校教代会的业务指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教代会章程行使职权。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院教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研究院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处理、落实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院教代会也要正确处理学校、研究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研究院的各项改革,加强研究院干部廉政勤政建设,自觉遵守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我院办成高水平的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第一章 院教代会的规章

第 一 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

(一) 院教代会实行是民主集中制。院教代会由本院教职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本院教职工负责,受本院教职工监督。

(二)院教代会任期

院教代会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 二 条 院教代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任期目标、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2.改革方案;

3.年度工作计划;

4.年度财务开支情况;

5.阶段工作总结;

6.其他涉及研究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 审议、通过研究院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1.教职工考核、奖惩的措施和规定;

2.研究院资金中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的分配方案;

(三)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审议、决定研究院内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五) 评议研究院党政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对研究院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六) 属于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由学术委员会处理和做出决定,教代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七)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对研究院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以及在民主基础上的决策权,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院长提出意见或提出改变决定的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代会复议。

第二章 院教代会代表

第 三 条 院教代会代表由研究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研究院教职工监督。研究院党政主要领导和研究院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经群众选举成为院教代会代表参加研究院教代会工作。校教代会代表作为研究院教代会代表。代表人数占全院教职工的50%。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 四 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研究院的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研究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 五 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院教代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一)代表因调离或其他原因脱离本研究院,自动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应及时补选。

(二)院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院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教代会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另行补选。

第 六 条 院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研究院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的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研究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 七 条 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研究院领导、校教代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 八 条 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建议,做好群众工作,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和校教代会安排的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九 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共青团和妇女干部、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 十 条 院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研究院研究决定。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特殊情况,经研究院党政负责人研究提议或根据半数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第 十一 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会议。主席团是研究院教代会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应由研究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至二人,一般由未担任研究院党政领导职务的院工会主席、教师担任,负责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主席团、秘书长人选由研究院工会会同研究院党政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

第 十二 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研究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对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 十三 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可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或院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小组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院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 十四 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研究院部门工会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时间、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四)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 十五 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教代会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 十六 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研究院教代会。

第 十七 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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